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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7-9 16:01:26 来源: 编辑:合一
王梦茹 贾玉娥 刘海焕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既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又有利于对出现的问题和失误予以有效的纠正。坚持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们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同志对民主集中制存在着种种错误认识,或是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或是认为民主集中制决策速度慢、效率低,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的需要,等等。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深对民主集中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认识,提高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才能做到正确地执行民主集中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辩证法思想和政党学说在党的组织建设和领导工作中的创造性运用。
首先,民主集中制是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为基础的科学制度。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到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把这一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和方法,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就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从本质上讲,从实践中来和从群众中来是一致的。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上的从实践中来和群众路线上的从群众中来推广到党内生活,就是党内民主,即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而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就是把来自实践、来自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形成科学决策,再到实践中去实施并接受检验,变成群众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实践。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过程的有机统一。
其次,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在党的组织和领导制度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民主孕育着集中,集中包含了民主。民主和集中的这种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让各种意见都发表出来,各种方案都提交上来,从中进行比较、鉴别,才能集中正确的意见,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集中是民主的目的和归宿。没有集中,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如果缺乏必要的集中,总是议而不决,“民主”就会变成“清谈”,就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
再次,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建设的根本规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还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格的组织制度来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进入新世纪,我们党所处的环境、所担负的任务以及党的自身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都对我们进一步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合理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性是其合理性的基础。它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维护党内公正,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的根本保证。民主集中制的一条根本要求就是实行党内民主。在党内,所有党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只有分工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有发表意见、表达愿望的机会与条件;所有党员都有权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在党内实行讨论自由、批评自由,人人都可以畅所欲言,提出建议;所有党员都必须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在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凡属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都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要按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来决定问题,而不是按少数人的意愿来决定,民主集中制从组织制度上对党员的权利予以了保证,这是其合理性的重要体现。
第二,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维护党内团结。我们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根本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但我们并不否认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存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矛盾,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的这些矛盾,保持党内的和谐和秩序。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正确规范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党员个人与党的组织、权力与监督等党内关系,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就一定能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三,民主集中制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规定的统一。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不仅具有实体性内容,如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同时还有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事实上,民主集中制的实体性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就无法保证其落到实处。因此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程序和方法。民主集中制的实体性内容,必须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否则,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形式主义的空壳。
第四,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弊端。列宁指出:“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但是必须认清,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多大。”官僚专制主义片面强调集中,否认民主,独断专行,搞个人说了算,凭领导者个人经验和意志办事,甚至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压制和剥夺他人的民主权利。而无政府主义则是片面强调民主,否认任何集中,其实质是不要国家,不要政府,不要政党,反对法制,反对纪律,主张个人的绝对自由和绝对民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相对分散而言的,这种集中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不是官僚专制主义。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相对专制而言的,这种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不是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民主集中制是最合理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有效率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决定了它是有效率的制度。其效率主要体现在它有利于决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并能及时修正存在的偏差。
第一,民主集中制的多数决定原则,能够集中党内多数同志的正确意见,有利于正确决策的形成。正确的决策是产生效率的前提。如果决策错误,效率越高,损失就越大。在当今经济和信息全球化的时代,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从国际上看,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决策的难度和风险加大。从国内看,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决策主体分散,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党面对的矛盾和问题比计划经济时期要复杂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党要做出正确决策,单靠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能力和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健全的民主集中制来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以形成正确的决策。
第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纪律原则,有利于全党步调一致,保证决策得到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既是党的组织原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就必须坚决做到“四个服从”。在“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中央决定了的事情,在没有改变以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各行其是,不允许对中央的政策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使党的决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能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集体领导的核心是以民主决策的方式决定重大问题,以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个人分工的核心是以分工负责的方式执行党的决定,处理解决日常工作的一般问题。党委决策形成之后,明确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避免遇事推诿,互相扯皮。
第四,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有利于修正决策偏差。决策不仅是有风险的,而且是有成本的。为避免风险和减少成本,一项政策出台后,就要密切注意和及时了解政策实施的效果,加强评估和监控,随时随地收集政策执行中反馈回来的信息,一旦发现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即应及时修正,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如果一项错误决策不能得到及时纠正,那么这项政策执行的时间越长,涉及面越广,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章赋予每个党员和党的组织的民主权利,健全党内民主机制,才会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决策机关,才会修正偏差,减少损失。
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这是被我们党的历史及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我们党80多年的奋斗历史表明,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的事业就发展,党就有凝聚力、战斗力;反之,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因此,在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和削弱这个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河北日报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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